前言
本标准的第6.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GB16381-1996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在接触酸雾的职业活动中可能引起牙酸蚀病。为了保护劳动者健康,便于开展牙酸蚀病的防治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株州冶炼厂职工医院起草。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参加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职业性牙酸蚀病诊断标准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Dental Erosion
GBZ61-2002
职业性牙酸蚀病是较长期接触各种酸雾或酸酐所引起的牙齿硬组织脱矿缺损,其临床表现除前牙牙冠有不同程度的缺损外,还表现有牙齿对冷、热、酸、甜等刺激敏感,常伴有牙龈炎、牙雕出血、牙痛、牙松动感等,严重者牙冠大部分缺损,或仅留下残根,可有髓腔暴露和牙髓病变。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牙酸蚀病的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劳动中接触各种酸雾或酸酐引起的职业性牙酸蚀病。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6180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3 诊断原则
根据接触酸雾或酸酐的职业史,以前牙硬组织损害为主的临床表现,参考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排除其他牙齿硬组织疾病后,方可诊断。
4 观察对象
前牙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牙齿为可疑牙酸蚀者,可列为观察对象。
5 诊断及分级标准
5.1 一度牙酸蚀病
前牙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牙齿为一级牙酸蚀者,可诊断为一度牙酸蚀病。
5.2 二度牙酸蚀病
前牙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牙齿为二级或三级牙酸蚀者。可诊断为二度牙酸蚀病。
5.3 三度牙酸蚀病
前牙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牙齿为四级牙酸蚀者,可诊断为三度牙酸蚀病。
6 处理原则
6.1 治疗原则
6.1.1 有牙本质过敏症状者,可给予含氟或防酸脱敏牙膏刷牙或含氟水漱口,必要时可用药物进行脱敏治疗。
6.1.2 一度牙酸蚀病是否要作牙体修复,可视具体情况决定。二度牙酸蚀病应尽早作牙体修复。三度牙酸蚀病可在牙髓病及其并发症治疗后再进行牙体修复。
6.2 其他处理
6.2.1 观察对象:每半年复查一次,不需作特殊处理。
6.2.2 一、二、三度牙酸蚀病:治疗修复后,在加强防护条件下,可不调离酸作业。
7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附录B(规范性附录)。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 本标准只适用于在制造和应用各种酸的过程中较长时间接触酸雾或酸酐而引起的职业性牙酸蚀病。
A.2 职业性牙酸蚀病主要表现于上、下颌的前牙,即中切牙、侧切牙和尖牙,早期病变多在唇侧切端1/3
A.3 酸性食物、饮料、药物和某些疾病等非职业性因素也可引起牙酸蚀。磨耗、磨损、外伤、牙釉质发育不全和氟牙症也可造成牙齿硬组织损害,应根据职业史、病史和临床特征进行鉴别。
A.4 通常在一个人的口腔中,同时存在多个不同酸蚀级的牙齿。作为一个整体,牙酸蚀病的诊断分度应根据其中酸蚀级最严重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牙齿来确定其诊断分度。
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