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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医保就医管理规定
更新日期:2024-05-31 下一篇 上一篇

一、门诊

(一)参保人凭有效社会保障卡(含电子身份凭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挂号。退休后出国或到港澳台定居的参保人员可凭本人社保卡(含电子身份凭证)回境内就医。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凭参保人身份证、病历和受托人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办理手续,同时按省直医保要求上传受托人相片等资料。

(二)统一使用三大目录,即《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暂行办法》。上述三大目录之外的药品、材料、项目均需自费。

(三)门诊统筹同一天同一专科只能挂一个号,且同一天不能超过两个专科号。

(四)住院治疗期间,不能同时享受普通门(急)诊及门特待遇。
 
(五)门特指引

1.门特“诊查费”按参保人普通门诊标准记账结算。

2.门特只在申请的医院进行就医、记账结算。

3.门特已申请成功的,原则上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但参保人员确因病情需要及居住地迁移等情形需要变更选定医院的,可向省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4.门特门诊诊次不记入每日普通门诊诊次累计,每诊次只能享受一种门特待遇,属于相应二级目录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省直医保基金按住院比例支付。

 5.2022年71日起,特定人员可以申请门特待遇。

  二、住院

 (一)入院须知

 办理住院手续时,参保人应出示有效社保卡(含电子身份凭证)或身份证,退休后出国或到港澳台定居的参保人员可出示本人社保卡(含电子身份凭证)。未能出示有效证件前,按自费病人结算。参保人不得将证件借与他人使用,一经发现冒名使用者,医院有权暂扣证件、并向省直医保管理部门报告。

(二)住院就医备案(202271日起取消住院备案的单位确认环节)

参保人(特定人员除外)住院治疗的,凭社保卡(含电子身份凭证)或身份证及入院通知书到各出入院结账组办理住院备案手续,单位加具备案同意意见的,本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方可按规定记账结算。备案手续需在入院后5个工作日内(出院前)完成。

(三)按金

入院时根据病情需交一定数量金额,作为不记帐一次性医用材料、超目录用药及自负比例的按金。

(四)三大目录

统一使用三大目录,即《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暂行办法》。上述三大目录之外的药品、材料、项目均需自费。

(五)特殊材料备案(202271日起取消原单项费用超过1万元以上高值耗材的备案手续)

(六)出院带药

出院带药的品种和数量应符合本次疾病病情所需,不超过7天量,出院医嘱开具的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费用,省直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温馨提示:本宣传资料内容如果与政策文件有出入或政策发生调整,请以最新公布的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