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出台《中共北京市委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做好制度保障。
《实施办法》结合北京实际,重点对问责情形、问责方式和问责程序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在问责情形上,重点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从严治党不力等方面的失职失责行为进行了细化。另外,专门对纪委(纪检组)落实监督责任提出了相应要求,规定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维护党章党规党纪不严,未严格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的,也要被问责。
对于问责方式,《实施办法》规定,确定问责方式时要综合考虑问责事项的性质、造成的损失、不良影响的范围等情节,做到权责一致,过罚相当。《实施办法》明确:受到问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被诫勉的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重用;被调整职务的一年内不得提拔;被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在问责程序上,明确规定了启动问责的八种线索来源,比如上级和本级党组织巡视巡察、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党员、群众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投诉、检举等。《实施办法》还明确了问责决定书的具体内容,并制定了《问责决定书》的格式文本。规定《问责决定书》应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生效时间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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