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卫生部制定了《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和职业卫生标准。第一批已经发布九项《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和文件、500余项职业卫生标准。
一、卫生部近期发布的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
1.职业病目录;
2.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5.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6.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7.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8.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9.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
制、修订发布职业卫生标准500余项,包括: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职业病诊断标准等。
二、配套规章内容提要
(一)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规定,卫生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职业病目录》。法定职业病由原来的99种增加到115种,包括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等。
新增补的职业病分别是:钡及其化合物中毒、铀中毒、偏二甲基肼中毒、一甲胺中毒、二甲基甲酰胺中毒;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放射性肿瘤、放射性骨损伤、放射性性腺疾病、放射性甲状腺疾病、放射性复合伤和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以及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病。
(二)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卫生部制定发布了《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将可能导致法定职业病所对应的危害因素详细进行了列举,为职业病危害评价、危害项目申报、健康监护提供了依据。本目录还具体列举出了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行业和工种分布。
(三)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卫生部制定发布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本办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申报程序,申报资料管理,变更申报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四)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卫生部制定发布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本办法规定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方法,建设项目分级、分类管理原则,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的预评价要求和卫生审核程序,在设计阶段的卫生审查以及在竣工验收阶段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要求和竣工验收程序。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程序、评价方法和技术要求做了具体规定。
(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卫生部制定发布了《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本办法规定了健康监护的具体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分类与工作规范,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主要内容与管理要求,详细列举了接触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当进行的健康检查项目、检查周期和职业禁忌。
(六)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章相关条款规定,卫生部制定发布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职业病诊断机构和从事职业病诊断工作人员的条件、职责,职业病诊断原则,对诊断工作和《诊断证明书》的要求,以及职业病诊断档案管理;对职业病鉴定工作,该办法规定了职业病鉴定程序、鉴定工作要求,鉴定专家库的设立与管理,鉴定委员会的组织原则等。
(七)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等规定,卫生部制定发布了《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本办法按发病人数、死亡人数等危害严重程度,把职业病危害事故划分为一般、重大、特大事故三类,规定了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的主要内容、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用人单位、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等在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职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结案和法律责任。
(八)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一条规定,卫生部制定发布了《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包括九大类:①职业卫生专业基础标准;②工作场所作业条件卫生标准;③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④职业病诊断标准;⑤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⑥职业防护用品卫生标准;⑦职业危害防护导则;⑧劳动生理卫生、工效学标准;⑨职业性危害因素检测、检验方法。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包括工作场所作业条件卫生标准,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职业病诊断标准,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职业防护用品卫生标准。
三、职业卫生标准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规定,卫生部修订了原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修订后分为两个标准: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修订后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设计及评价。原标准中涉及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环境卫生标准部分不再进行规定。
新修订的工业企业卫生标准充分考虑了我国加入WTO的要求和现实国情,进一步强化了基本卫生条件方面的设计要求,详细规定了工业企业的选址与整体布局、防尘与防毒、防暑与防寒、防噪声与振动、防非电离辐射及电离辐射、辅助用室等方面的设计卫生要求,以保证工业企业的设计符合保护劳动者健康、预防职业病的要求。
(二)职业接触限值是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量标准,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机体不引起急性或慢性有害健康的容许接触水平,是评价工作场所卫生状况及其是否存在健康危害的重要依据。化学性职业危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根据其危害性质不同,分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C-TWA)、最高容许浓度(MAC)和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C-STEL)”。
新修订的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的329种有毒物质、47种粉尘、1种生物因素和8种物理因素接触限值,有关职业性放射性危害执行国家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三)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对原91项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了修订,新制定了19项诊断标准,本次共发布职业病诊断标准110项
摘自《卫生部发布《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和职业卫生标准新闻通报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