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职防〔2010〕29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放射工作
人员证>发放实施程序》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省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进一步做好《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发放工作,根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第55号令)和省卫生厅《关于贯彻卫生部<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卫办[2009]47号)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院制定了《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放射工作人员证>发放实施程序》(下称“《发放程序》”)。现将《发放程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放射工作人员证>发放实施程序》
2.广东省放射工作人员证申请表
二Ο一Ο年
附件1
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
放射工作人员证发放实施程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第55号令,下称《办法》),规范放射工作人员证发放工作,根据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贯彻卫生部〈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卫办〔2009〕47号)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受广东省卫生厅的委托,负责下列放射工作单位放射工作人员的《放射工作人员证》发放工作:
(一) 由省卫生厅颁发《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二)《办法》第六条第三款所列的放射工作单位,包括开展核燃料循环中的铀矿开采、铀矿水冶、铀的浓缩和转化、燃料制造、反应堆运行、燃料后处理和核燃料循环中的研究活动以及非医用加速器运行、辐照加工、射线探伤和油田测井等活动的放射工作单位。
第三条 《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发放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 《放射工作人员证》由放射工作单位统一办理。放射工作人员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后方可从事放射工作。
第五条 申请《放射工作人员证》,应到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综合楼一楼质量控制科受理窗口办理,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广东省放射工作人员证申请表》(下载网址:http://www.gdoh.org,其中附表一填写打印后盖章,并同时提交附表二电子版,附表二为EXECL表格);
(二)符合省卫生厅规定条件的培训机构出具的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三)具备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放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表》(首页及结论页复印件,双面复印);
(四)拟从事放射工作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五)拟从事放射工作人员的大一寸免冠正面照片一张(背面注明工作单位和姓名);
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并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第六条 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受理窗口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更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接到补充材料通知书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全部资料。逾期未补充者,视为撤销申请。
(二)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按要求提交全部补充申报材料者,应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向申请机构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三章 办理程序与审查批准
第七条 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申请资料的审核。符合发证条件的,自核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放射工作人员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不予核发《放射工作人员证》,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作出《放射工作人员证》发放决定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放射工作单位领取。
第四章 复核、变更和注销
第九条 《放射工作人员证》每两年复核一次,由放射工作单位在到期复核前两个月内提出申请。
第十条 申请《放射工作人员证》复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东省放射工作人员证申请表》(下载网址:http://www.gdoh.org,其中附表一填写打印后盖章,并同时提交附表二电子版,附表二为EXECL表格);
(二)符合省卫生厅规定条件的培训机构出具的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三)具备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放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表》(首页及结论页复印件,双面复印);
(四)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的证明材料;
第(二)、(三)、(四)项应为本复核年度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提交材料符合第十条要求的,应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给予出具受理通知书。
对于提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出具复核补充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更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接到复核补充材料通知书后,应在三个月内补齐全部资料。逾期未补充者,视为撤销复核申请。
第十二条 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
第十三条 具备下列全部情形者,应当作出复核合格的决定:
(一)职业健康检查结论证明可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
(二) 个人剂量监测结果符合GBZ128-2002职业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的;
(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的。
第十四条 对不具备第十三条全部情形的,应当作出复核不合格决定。复核不合格决定作出后,应当在5个工作内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五条 对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予以注销《放射工作人员证》:
(一)未按复核补充材料通知书要求补充材料;
(二)复核期届满后两个月仍不申请复核的。
(三)复核结论为不合格的。
第十六条 放射工作人员从事限定范围外放射工作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所在单位向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东省放射工作人员证申请表》(下载网址:http://www.gdoh.org,其中附表一填写打印后盖章,并同时提交附表二电子版,附表二为EXECL表格);
(二)《放射工作人员证》原件。
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应当在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并通知申请人领取新《放射工作人员证》。
第十七条 放射工作人员离开放射工作岗位的,应在离岗后30个工作日内由原所在单位向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办理注销手续,并收缴回《放射工作人员证》。
放射工作人员变更工作单位,仍继续从事放射相关工作的,应按照上述规定由原工作单位办理注销手续,并由新工作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新的《放射工作人员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程序由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程序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02附表2 放射工作人员证申请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附表二).xls
主题词:卫生 职业病△ 放射△ 程序 通知
抄送:省卫生厅、厅卫监处。
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办公室
校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