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本次采购车载式可移动应急饮水设备,采用询价方式进行采购,有关事项如下:
1.项目编号:GDZFYSB201711-06
2.项目名称:采购车载式可移动应急饮水设备
3.项目限价:13万元
4.项目内容:请阅用户需求书
5.交货时间:签订合同后30日内。
6. 合格报价人的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报价人必须是所投产品的制造商或其授权的代理商(有授权证明文件)。
(3)所投产品能满足本项目内容中技术参数要求。
(4)报价人需按对照附件“技术参数要求”提供用户需求书响应表,并提供投标货物的品牌型号、系统配件产地、详细技术资料、配置清单及质保期限。
7.报价截止时间:2017年11月 30日下午17:00时前。
8. 报价递交(或邮寄)地点:广州市新港西路海康街68号,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办公楼405房。
9. 采购联系人:钟小姐,联系电话:020-34063091 。
车载式可移动应急饮水设备采购用户需求书
一、项目内容
为保障应急救灾需要,采购5台车载式可移应急饮水设备,用于在应急救援现场提供符合《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2005)规定的可直接饮用的净水。设备名称、数量、采购预算:
设备名称 |
数量 |
最高限价 |
备注 |
车载式可移应急饮水设备 |
5台 |
人民币13.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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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投标人必须对项目内所有的内容进行投标报价,只对项目内部分内容进行投标报价的将被视为无效报价。
2、中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包或分包本项目。
3、本项目只允许采购本国产品(本国产品是指不需要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的产品)。
4、报价应包括供货方设计、材料、设备、配备的耗材、运输保管、安装、维护、验收、质保期、相关安装服务及合同实施过程中不可预见费用等。
★5、投标人所投直饮水制水设备须具有有效的国家(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证书。全部应急饮水设备需符合《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2005)规定等国家标准及其国家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合格证书。
6、用户需求书中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投标人如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未按规定提供相应材料则导致投标无效。
二、项目技术要求
(一)总体要求
设备应充分考虑应急救灾实际情况的需要,有针对性的提供解决方案。设备须适应灾区的复杂环境,具备较强的原水水质适应性,便于移动和运送,提供多种电源或动力解决方案;每台设备应具备单独供水能力,具备自吸取水能力,配备有相应的取水和供水装置;设备应具备较强的安全卫生性、可靠性、稳定性、和维护便利性;滤芯等关键部件需采用工艺成熟可靠的优质材料;供水水质要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规定。
(二)技术要求
1.单台设备产水能力≥60L/h;
★2.应适合所有地表水、地下水等Ⅳ类水以上;
3.单台设备重量≦35KG;
4.为便于运送,设备规格限定在500×350×650mm(长×宽×高)以内,并采用集成设计;
5.设备工作电源需支持车载电瓶、民用交流电等供电方案;
6.取水距离≥5m;
★7.供水水质要求符合《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2005)规定。
三、售后服务要求
1.中标人必须免费提供包括包装、运输(包括装卸车、货物现场的搬运和吊装)、组织人员培训等服务,应按采购人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产品装运到指定地点。
2.保修期:应保修1年以上。
3.中标人应提供对设备的维护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养、清洗、检测、耗材更换,服务方式为派专业人员上门服务,保修期内除购买必要的耗材外,产生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4.中标人应保证该设备必要耗材可及时供应,设备必要耗材供应的种类、价格、型号、规格、技术参数等应在投标文件中详细说明。
5.中标人在广州市设有售后服务站且售后服务记录良好,提供服务专线,并有专人负责以方便工作联系和服务。
6.保修期后中标人应根据采购人要求提供售后服务,产生的费用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7.中标人应按照采购人要求的响应时间提供售后服务。设备故障类问题应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4个小时内到达现场, 12小时内修复完毕。维护服务类需求应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派专业人员上门服务,在3工作日内保证按要求完成服务。
四、设备交付
(一)交付期限
中标人应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完成供货、安装、调试和验收。
(二)交付地点
为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内采购人指定的的使用现场。
五、检验与验收
(一)货物的一般要求
1、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必须为合法的、全新的、安全的、符合国家有关行业标准。
2、如果投标人提供的货物与采购要求出现偏差,投标人应该列出设备的差异数据,并出具质量保证承诺。如果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被有关部门认定为违反国家有关行业安全和质量规定及违法侵权等,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责任均由投标人负全责。
3、投标人必须承诺提供目前市场上技术较先进、成熟的原装、全新的、符合国家以及该产品的出厂标准和用户提出的有关质量标准的货物。
4、所有货物在开箱检验时必须完好,无破损,配置与装箱单相符。货物外观清洁,标记编号以及字体清晰、明确等。
5、对于影响货物正常工作的必要组成部分,无论在技术规范中指出与否,投标人都应提供并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列出。
6、投标人投标时所提供的货物如在实际供货时已经停产(不列入该厂家当时的产品系统),如果未能按原价提供更优质的货物,则按违约处理。
7、中标人在实际供货时,若被发现提供的货物未能达到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有关要求,将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采购人将有权单方面中止合同的执行,并追究因中标人所提供的未达到所承诺准确率产品而产生的所有损失和责任。
8、由中标人负责按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货物包装,货物的包装均应有良好的防湿、防锈、防潮、防雨、防腐及防碰撞的措施,凡由于包装不良造成的损失和由此产生的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
(二)设备安装相关要求
1、中标人必须向采购人提供本项目采购的所有硬件的安装的全部内容。
2、设备使用的原水应适合所有地表水、地下水等Ⅳ类水以上。
3、要求中标人必须具有良好信誉和相关实力的技术队伍。所有设备均须由中标人送货上门。
4、投标人须保证设备在运输和安装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碰撞划伤和损坏产品及附件,防止被雨淋袭。
(三)验收要求和方法
1、验收的标准按照国内、国际最新相关标准实施。
2、验收应在采购人和中标人双方共同参加下进行。
3、验收测试的过程和结果必须详细记录,测试中如发现设备性能指标或功能上不符合招标文件和合同要求时,将被看作性能不合格,采购人有权拒收并要求赔偿,验收测试配件材料(如滤芯等)由供货方负责提供。
4、项目所用材料、技术与质量按国家有关规范及设计文件规定,需提供指定材质的采购发票、质检报告。
5、全部应急饮水设备的产水能力、规格、总量等设备性能指标的测试结果应与中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的描述一致,若上述指标的测试结果与中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的描述负偏离10%以上的,将被看作性能不合格,采购人有权拒收并要求赔偿。
6、全部应急饮水设备必须符合《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2005)规定的标准。
六、付款方式
由采购人按下列程序付款:
1. 合同签订后收到报销发票,并在调试完成并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100%;
2. 中标人凭以下有效文件与采购人结算:
(1)合同;
(2)中标人开具的正式发票;
(3)验收报告(加盖采购人公章);
(4). 因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采购人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采购人已经按期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