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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加举办四期放射卫生防护与相关法律知识培训班的通知
更新日期:2011-04-22 下一篇 上一篇

粤职防〔2011〕13号

关于增加举办四期放射卫生防护与相关法律知识

培训班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卫生部《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55号令),满足我省医疗卫生机构和工矿企业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卫生防护与相关法律知识培训的需求,保护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经研究,定于2011年5月、6月和7月份增加举办3期医疗类、7月份增办1期工业类“放射卫生防护与相关法律知识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一)放射卫生监督与管理;

(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

(三)辐射防护目的、原则、任务与标准;

(四)电离辐射生物效应;

(五)放射病诊治;

(六)医疗照射的防护;

(七)放射事故的预防与应急处置;

(八)尘肺病病理与尘肺病诊断;

(九)工矿企业放射防护知识。

二、培训对象与报名办法

培训对象为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类)和工矿企业(工业类)从事及拟从事放射工作的专业人员。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需要,在广东中毒急救中心网站(http://www.gdpcc.com)进行网上报名,每期培训班学员名额200名,满员即截止报名。各单位需参加培训的人员可分散在各期班报名并按时参加培训。工矿企业的放射工作人员只限报名参加7月增办的工业类培训班(联系人:吴畅渠老师,联系电话:13600066956)。

三、报到时间

增开的医学类班报到时间分别为:2011年5月13日报到(14~15日培训);6月10日报到(11~12日培训);7月22日报到(23~24日培训)。

增开的工业类班报到时间为:2011年7月8日报到(9~10日培训)。

四、报到地点:

在广州市海珠区赤岗路南华大街68号广东药学院临床医学院大楼报到。

可在广卫路乘坐14路、员村乘583路、宝岗大道乘270路,火车东站乘45路公交车到大塘站下车。

五、参加培训的学员,每人须交培训费及资料费300元;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六、参加培训并经考核合格者,发给放射工作人员培训成绩证明;考核不合格者,发给培训证明。

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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